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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自考《金融管理》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2018-12-07 14:54来源:陕西自考网
【导读】陕西自考网及时为大家整理考试资讯、招生计划、招生专业、考试资料等相关自考资讯。以下是2019年陕西自考《金融管理》专业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类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对商业银行发展能够产生影响的一国法制环境有三方面:司法体系特征、法规建设和法规执行。从司法渊源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德国、欧洲的日耳曼国家以及东亚的一些国家,对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保护意识比较强烈,注重对贷款人的保护,因而这种法系有利于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发展。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非洲和东南亚地区一些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都非常强烈,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因而在英美法系下,既有利于银行融资的发展又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

从法规建设看,世界各国基于其国家自身的金融管理目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和法规。一般说来,各国的金融管理目标有四个:
一是贯彻和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
二是确保金融机构的健全和经营安全性,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是保护金融行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
四是确保金融主体的有序竞争和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稳定社会金融秩序。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均制定了有关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如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主要工业国家为加强对金融业的集中控制与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金融活动的基点和核心是强化金融管制、抑制金融竞争、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些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的扩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西方国家金融立法的主要目标是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这对商业银行扩张业务、增强发展活力,产生了相当积极的影响。

为了消除国际金融领域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提高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签署了《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率不低于4。这一协议的实施,要求商业银行既要注重资产的规模,又要讲求资本资产比率;既要注重表内业务,又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管理。

此外,从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补充修订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制定中,都使人们感受到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管理对象、管理策略等许多方面发生的重要改变:从只关注信用风险到全面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从使用标准法衡量资产风险到银行内部评级法的推广使用;从主要从银行和监管部门两方面进行风险管理发展到包括行业自律、监管部门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三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在法律环境中,法规的有效执行对融资的影响更大。法规是操守的最低标准,在法规的制定与出台的同时,保证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将会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有更直接、更 有效的影响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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