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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含义及当事人
(一)含义: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书。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1.受益人(出口人)——Beneficiary
2.开证申请人(进口人)——Applicant
3.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5.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派生的当事人有: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主要有六个环节:
1、进口商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4、出口方交单,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
5、进口方银行偿付
6、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收益人(出口商)
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议付行)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 信用证要显示开证行的资信;
(二) 信用证开证日期;
(三) 信用证要注明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有效日期(最后日期)和地点;
(四) 信用证的号码(即开证行的银行编码);
(五)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币别和金额;
(七)货物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八)信用证单据条款(注明需提交的单据份数,种类)
(九)价格条款(FOB,CIF,CFR价等);
(十)受益人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
(十一)装船后的向银行的交单期限。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五、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信用证项下是否有货运单据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二)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保兑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三)根据是否可以撤销,可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及相关利益人同意,不可修改和撤销。
2、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对开出的信用证不经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根据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五)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权可否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ª必须有TRANSFEREABLE字样方可转让;
ªL/C只能转让一次;
ª可转让信用证的内容只能作适当的变动;
ª转让信用证时,部分单据可以替换,大多数不变。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原则上只能由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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