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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1年自考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文化素质,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满足广大中等职业学生进一步深造的愿望,经研究,自治区自考委、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我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衔接试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大学专科层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授与实训并举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实现理论知识够用、专业技能突出、动手能力强、直接服务于工作一线的培养目标。
二、试点对象
(一)凡要求开展衔接试点工作的主考学校及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自愿申报,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主考学校原则上必须是我区专科及以上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须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三)根据高职实践性环节教学的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实践性环节教学的基本条件。
(四)自学考试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并要在不影响中等职业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进行。
三、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自考委负责试点专业及试点学校的审批,负责命题、评卷、毕业审核,颁发毕业证书。
(二)市自考办在自治区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
(三)主考学校在自治区自考委的领导下,负责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的拟定、中等职业学校助学辅导条件的审核、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核、专业考试计划和助学辅导计划的制定、课程分类的界定、教材的选定、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写、师资培训、实践性环节的指导与考核、对中等职业学校助学辅导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命题和评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自治区自考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生源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学生积极报名参加考试。按相关规定办理自考注册、报名手续。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专业编班,认真落实好教学、辅导、学习效果检测等环节工作,负责教学管理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主考学校和参加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试点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学生名册(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数据)上报自治区自考办。
四、专业设置和课程管理
(一)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的专业,在全国(含区外)现有的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目录中选取。
(二)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结合本校所设专业,申报适应本校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所需要的自学考试专科专业。
(三)主考学校应根据中等职业技能教育特点和自学考试灵活适用的特点,对试点专业的课程进行匹配衔接。增设一部分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强调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个人理论知识够用为原则,真正体现学以致用。
(四)专业计划课程分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课程
1、沟通课程。沟通课程一般为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过的德育课、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成绩,免考相关的自学考试公共课。
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成绩由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与国家统考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记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并报自治区自考办批准备案,但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3、根据培养目标及专业计划的要求,试点专业需包含相应的实践环节课程。一般为3-5门。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主考高校确定并负责考核。
(五)考生在参加某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后,仍有课程的考核未能合格时,准予按以下方式获得相应的合格成绩:
1、加修课程。加修课程由考生在我区自学考试已开考专业的除公共课以外的课程中自行选定。
2、获得实践技能等级证书。经自治区自考委认可,自治区教育、劳动、行业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能、职业考核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可作为免考相应技能课程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参加试点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以集体报名的方式,向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二)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衔接专业的考试工作必须在自治区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专业考试计划中确定的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的课程,其最终成绩,由主考高校、自治区自考办共同核定。
六、经费与使用
(一)进行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主考学校,可根据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必须向试点学生公布。收取的费用须用于自学考试相关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二)每年学费由主考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按各自责权利来分配。
七、相关政策
自学考试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并实行电子注册。
八、其他事项
开展自学考试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的主考学校,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报自治自治区自考委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自考委授权自治区自考办在必要时对各校开展的自学考试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验收。对办学不严谨、考风考纪有重大问题的衔接试点学校,可做出停止其继续开展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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