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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09上半年自考转免考手续办理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今年上半年办理自学考试转考 、免考、合并考号手续为5月23日—27日,需要办理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平顶山市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科办理手续,愈期不予办理。另外,今年上半年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为6月10日—13日,望本次毕业的考生及时到各县(市)区招生办、委托开考单位报名站查询有关事宜并办理申请毕业的有关手续。
一、自学考试转考程序及规定
考生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参加考试的,必须办理转考手续。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和有关证明,到市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考生转考申请表》。
1、省内转考:
经市自考办同意,打印《考生转考申请表》,(考生转考申请表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转出及转入市名称、合格课程成绩)。由市自考办将转出考生的转出信息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根据转考信息下发报名数据库后,考生才能在转入地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
2、省际转考:
① 转出: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开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凭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于一个月后按转入省自考办的规定办理落籍手续。市自考办将转往外省的考生基本信息及转往省份等情况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将考生的考籍档案以机要函件方式寄往有关省自考办。
② 转入:由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凭转出省的省级转考证明、本市的准考证号和转出省的准考证号直接到市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没有本市准考证号的考生,按新生办理报名手续)。由市自考办将外省转入考生的准考证号及基本信息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依据外省转入考生档案将考生的外省合格成绩归入我省在籍成绩库。
3、无论是省内转考,还是省际转考的考生,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没有办理转考手续,擅自以新生名义在异地报考者,按不同考生报考对待,毕业时不予合并在籍成绩。
二、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1、免考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本科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进修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察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原则上按专科毕业生对待;高校退学生只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2、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即分为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3、政治理论课的免考: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自学考试政治理论课。
4、公共基础课的免考:
① 数学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③ 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 “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5、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程免考:
①原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不低于报考专业学历层次的,可免考同名课程(含加考课程)。
②报考本科专业的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同名课程(含加考课程)。
③各类物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课程,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课程;取得社会营销专业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其他类似问题仿次办理。
④原在校成绩单上明确记为考查课程的不能免考;同一课程分次考核,有考试又有考查的,按考试课程对待。
6、免考手续:
考生需持毕业证(本科肄业、退学证件)和原所在学校成绩单(均须原件)和自学考试准考证到市自考办申报,由省考办审查批准。
三、合并考号
①我省实行新程序前的遗留问题存在两个准考证号者;
②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
③以前外地市转入我市的考生,但在我市已有准考证号者;
注:2003年下半年新程序使用后产生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准考证号者一律不予合并,按不同考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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