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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自考宣传93期
2009年1月高教自考考务工作会议内容提要
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总人数为39314人,59193科次。分别占全省的39.96%和41.20%,进行94个专业(专科41个,本科53个),107门课程,2370场次的考试,设7个考区(含长清区、章丘市考区), 28个考点(含济南监狱和省监狱两个特殊考点)。考试时间为1月10-11日两天。
在2008年10月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我市进一步加大了考点服务体系及人性化管理的建设,加强了各级各类考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切实做到三个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有效地维护了国家考试的信誉,保持了我市良好的考风考纪。
对个别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省考委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通报,同时,市考办也加大对考生违纪作弊的打击力度,在2008年10月份考试中,共处理各类违纪作弊考生61人,查获雷同卷2人,在2008年上半年自考毕业审核过程中,共查出替考考生11人。有效的维护了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正。
各县(市)、区考办、集体报名单位和社会助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应试观,做到诚信应考。同时希望广大考生自尊、自爱、自警、自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和遵守考场秩序,抵制不正之风的侵扰,共同维护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良好信誉。
为净化考试环境,防止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在全市各考点继续使用“手机信号阻断器”和“隐形耳机探测器”。
一、本次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入场时,须自我清身,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通讯设备)、电子记事本、MP3、MP4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2.考生一律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新版“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由派出所出具统一格式打印的户籍证明。“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丢失或基本信息有误的考生,请登陆“济南自考网”自行修改打印“临时准考证”,2009年1月7–9日考生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办理审核盖章手续,在长清区和章丘市考试的考生可就近到长清区自考办和章丘市自考办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3.本次考试“济南自考网”提供在线打印“考试通知单”服务,需要的考生请于2009年1月10日前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并按裁剪线裁成统一大小。
4.凡在2008年10月份补办了“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请务必于2009年1月5日-9日到原报名点领取。
5.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填写本人报考时的准考证号码,以免因错填给本人考试成绩统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英语科目实行分卷考试,考生必须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7.英语科目考试禁止携带使用英汉词典。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考试禁止携带使用计算器。其它课程允许考生携带使用无程序储存功能的计算器,但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借用。
8.考生答卷时必须使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9.考生应提前了解和熟悉考点地址、乘车路线(见“济南市2009年1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并携带好有关证件和物品按时参加考试。
10.本次考试成绩将于2月下旬公布。考生可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查询,也可在2月下旬到原报名单位查询本人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请持考试通知单务必在2月下旬到原报名单位领取“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11.从2009年4月份考试起网上报名考生的“考试科目合格证书”,将分别通过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济南市邮政速递局邮递到考生手中,因地址不详无法收到的,请到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历下区文化西路50号,联系电话:0531-82954789)、济南市邮政速递局(联系电话:11185、86959784或86959824)查询。
12.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考试期间市考办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86111580, “济南自考网”设立了“监察信箱”,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基础科段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说明
已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说明
1.设置了“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全部考试通过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任意一门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2.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原考试计划只设置“毛泽东思想概论”一门公共政治课的,考生已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考生,按照调整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学分制试点市场营销、经济法学、教育管理、护理学等四个专业自2008年10月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考生已考试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可顶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未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按调整后的新课程参加考试;若按考试计划毕业的,则需按照计划要求参加考试。
四、高等院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说明
1.自2008年10月起本科专业原有计划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为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为各本科专业的过程性考核课程。已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考试的不再参加调整后的考试。
2.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统考)的需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统考)课程的考核;未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校考)的需参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校考)课程的考核。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后对顶及免考说明
1.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
2.根据同层次免考原则和公共政治课课程变更,参加自学考试各类本科专业考试的考生,在大学专科期间,学过“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公共政治课程的,不再能免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公共政治课。
六、关于自考报名全面实行网上报名的通知
我办将于2009年下半年高教自考报名工作中,全面推行网上报名。新老考生在报名期间均可登陆济南自考网参加进行报名。新考生报名成功后,需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区县办理照像相确认手续。
七、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教材调整的通知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教材名称 | 出版社 | 作者 | 版本 |
1 | 0089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薛荣久 | 2008 |
2 | 0146 | 中国税制 | 中国税制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郝如玉 | 2008 |
3 | 0233 | 税法 | 税法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徐孟洲 | 2008 |
4 | 0265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徐爱国 | 2008 |
5 | 0488 | 健康教育学 | 健康教育学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吕姿之 | 2008 |
6 | 2864 |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安云庆 | 2008 |
7 | 2997 | 护理学基础 | 护理学基础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绳宇 | 2008 |
8 | 3000 | 营养学 | 营养学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郭红卫 | 2008 |
9 | 3003 | 儿科护理学(一) | 儿科护理学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陈京立 | 2008 |
10 | 4742 | 通信概论 | 通信概论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曹丽娜 | 2008 |
11 | 0187 | 旅游经济学 | 旅游经济学 | 旅游教育出版社 | 赵贤松 | 2006 |
12 | 0196 | 专业英语 | 旅游交际英语通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初丽岩 | 2007 |
13 | 0266 | 社会心理学(一) | 社会心理学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沙莲香 | 2006 |
14 | 1114 | 对韩贸易实务 | 商务韩国语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徐永彬 | 2006 |
15 | 1118 | 翻译(汉韩互译) | 韩中翻译教程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张敏 | 2006 |
16 | 2446 | 建筑设备 | 建筑设备(第二版)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王继明 | 2007 |
17 | 3029 | 药剂学 | 药剂学 |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 邹立家 | 1997 |
18 | 4125 | 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 | 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严三九 | 2008 |
19 | 6060 | 个性心理学 | 个性心理学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高玉祥 | 2007 |
20 | 9035 | 工程监理 | 工程建设监理(第三版)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詹柄根 | 2007 |
济南市2009年1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
考点代码和名称 | 地 址 | 乘 车 路 线 |
0102001 燕山学校中学部 | 燕子山路25号 | 乘110、75、K107路到燕山小区下车 |
0102002 甸柳一中 | 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2号 | 乘101、102、103路到公交总公司下车 |
0102003 解放路第一小学 | 历下区历山东路82号 | 乘102、80、89、50、101路到中心医院下车 |
0102004 历下实验小学 | 益寿路3号 | 乘37路到市科技市场;1、46路到山大南路下车 |
0102005 燕山学校小学部 | 燕子山路25号 | 乘110、75、K107路到燕山小区下车 |
0102006甸柳一小 | 甸新东路11号 | 乘101、102路到葛家庄下车 |
0103001 济南十四中学 | 建设路北首路西 | 乘41、42、74路和K55到十四中下车 |
0103002 济南六十八中学 | 市中区七里山路21号 | 乘k55 k94 4 35 36 76 41 74 120路到七里山南村下车 |
考点代码和名称 | 地 址 | 乘 车 路 线 |
0103003 济南普利中学 | 经二路67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邻 | 乘1 11 3 5 101 103路到济南人民商场下车 |
0103004 济南育贤中学 | 市中区王官庄小区四区 | 乘13、86、102路车到王官庄站下车沿刘长山路向东在聚隆超市往南50米 |
0103005 济南育文中学 | 市中区二七新村四区688号 | 乘4、35、36、76路车到二七新村站下车 |
0104001 济南十二中 | 经四路754号(经四纬十二往路西700米路南) | 乘1路到畜牧局下车向东50米即到 |
0104002 济南十九中 | 纬十二路444号 | 乘2、102、104、81路到经七纬十二路下车 |
0104003 济南二十中 | 经七路纬八路 | 乘102、76路到省委党校下车 |
0104004 槐荫区纬十路小学 | 经四纬十路54号 | 乘101、104、9、13到经四纬十下车 |
0104005 槐荫区小辛庄小学 | 经七路纬十二路412号 | 乘2、9路到经七纬十二路下车 |
0105001 济南十三中 | 天桥区镇武街1号 | 乘85、K68路到北坦站,K91、66路到市少年宫下车 |
0105002 济南五十一中 | 六合里24号 | 乘4、5、35路到成丰桥下车 |
0105003济南市锦缠街小学 | 天桥区锦缠街20号 | 乘5、1、101、103、50路到共青团路下车向北到制锦市街办事处向西30米。乘6、85、72路到北坦下车向东经新桥到制锦市街派出所对面。 |
0105004济南制锦市街小学 | 天桥区铜元局后街12号 | 乘85、6、72、K68到北坦下车或乘11、K98、K91到少年宫下车。 |
0105005 天桥区实验小学 | 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3—1号 | 乘4路、5路、12路、35路、84路、111路、203路、k50路、k53路、k58路、k57路、k68路、k90路、k92路、k95路到工人新村南村站下车,向南走100米路西即到 |
0107001 洪家楼小学 | 历城区花洪路385号 | 乘1、11、30、118、K91路到洪楼西路站下车,向西十字路字路口向北走300米即到。 |
0108001 章丘市一职专 | 章丘明水汇泉路10号 | 章丘明水乘4、5、6、7、8路到章丘第二实验小学下车往东50米路南 |
0108002 章丘市绣水中学 | 章丘明水桃花山路3号 | 章丘明水乘4、5、6、7、8路到章丘第二实验小学下车往南50米路东 |
0109001 中华女子长清分院 | 长清高校科技园区紫薇路2200号 | 乘20、22路到长清高校科技园终点站下车 |
0126001 山东英才学院 | 济南大正示范区英才路2号 | 乘k301到埠东村站下车或乘历城公交8路直达。 |
注:表内公交线路如有变动,以公交公司站牌公告为准。
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抄录答卷内容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作弊一次者延迟半年毕业,作弊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推迟三年毕业;替考或伪造证件者,推迟三年毕业。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山东省自考委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自学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考 生 守 则
一、考前二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地(市)、考点代码及座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使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结尾】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考生们如想了解更多自考资讯,可以及时关注本站,为考生们提供更多自考报名报考、新闻资讯。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陕西自考网微信公众号,将第一时间发布陕西自考政策、解读、试题、相关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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