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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自考宣传91期

    2008-10-17 09:42:00   来源:陕西自考网    点击:   作者:z老师   
    【导读】自学考试是现在许多考生选们择获取专科本科文凭方式之一,报考前考生们可以了解自考相关资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

    2008年10月高教自考考务工作会议内容提要

      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总人数为43963人,85374科次。分别占全省的32.49%和32.94%,进行91个专业(专科43个,本科48个),330门课程,3732场次的考试,设7个考区(含长清区、章丘市考区), 34个考点(含济南监狱和省监狱两个特殊考点)。考试时间为10月25-26日两天。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共报考677人,1196科次,62场次的考试,设1个考区,2个考点,考试时间为10月24-26日三天。

      在2008年7月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我市进一步加大了考点服务体系及人性化管理的建设,加强了各级各类考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切实做到三个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有效地维护了国家考试的信誉,保持了我市良好的考风考纪。对个别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省考委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通报。各县(市)、区考办、集体报名单位和社会助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应试观。同时希望广大考生自尊、自爱、自警、自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和遵守考场秩序,抵制不正之风的侵扰,共同维护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良好信誉。

      为净化考试环境,防止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在全市各考点继续使用“手机信号阻断器”和“隐形耳机探测器”。

      一、本次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入场时,须自我清身,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通讯设备)、电子记事本、MP3、MP4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2.考生一律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新版“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由派出所出具统一格式打印的户籍证明。“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丢失或基本信息有误的考生,请登陆“济南自考网”自行修改打印“临时准考证”,并于2008年10月22–24日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3.本次考试“济南自考网”提供在线打印“考试通知单”服务,需要的考生请于2008年10月25日前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并按裁剪线裁成统一大小。

      4.凡在2008年7月份补办了“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请于2008年10月21日-24日到原报名点领取。

      5.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填写本人报考时的准考证号码,以免因错填给本人考试成绩统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报名参加0446现代教育管理技术的考生,需要携带计算器参加考试。

      7.分卷考试科目共有12门,分别是0012英语(一)、0608日本国概况、0627朝鲜语基础(一)、0631朝鲜语语法、0796商务英语、0849朝鲜语阅读、0088基础英语、0794综合英语(一)、5362物流英语、0844日语阅读(二)、0600高级英语、0596英语阅读(二)。考生必须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8.英语科目考试禁止携带英汉词典。高等数学科目[含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考试禁止携带计算器。其它课程允许考生携带使用无程序储存功能的计算器,但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借用。

      9.考生答卷时必须使用同色笔(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并限定全蓝或全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10.考生应提前了解和熟悉考点地址、乘车路线(见“济南市2008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并携带好有关证件和物品按时参加考试。考前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11.本次考试成绩将于11月下旬公布。考生可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查询,也可在11月下旬到原报名单位查询本人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请持考试通知单务必在11月下旬到原报名单位领取“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12.网上报名考生的“考试科目合格证书”,将通过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邮递到考生手中,因地址不详无法收到的,请到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历下区文化西路50号)查询,联系电话:0531-82954789.

      13.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考试期间市考办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86111595 “济南自考网”设立了“监察信箱”,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补充通知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经济管理类本科层次专业公共政治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7]25号)文件精神,现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原考试计划只设置“毛泽东思想概论”一门公共政治课的,考生2008年10月前已考试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考生,按照调整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参加考试。

      二:学分制试点市场营销、经济法学、教育管理、护理学等四个专业,自2008年10月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考生已考试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可顶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未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按调整后的新课程参加考试。

      三、关于升级考生转档网上申请系统的通知

      1.考生登陆济南自考网的“自助服务”栏目进行登记预约。考生只限省际间转档和省内地市间转档,如因工作变动或毕业等原因,需要将在济南考试的档案转出的考生请登陆“济南自考网”进行登记预约,登记信息务必翔实准确。

      2.考生转档申请并缴费成功后即可打印“转档申请受理单”,并在规定时间办理转档手续。

      3. 考生转档应携带“转档申请受理单”、全部“准考证”、全部“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证到市自考办自考科办理考籍档案转出手续。

      四、关于考生历史成绩网上查询的说明

      1.“济南自考网”已开通2003年4月(含4月)以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中英合作考试成绩查询功能。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登陆成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3.默认查询所有历史合格成绩,若查询某次考试成绩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指定轮次查询。

      4.考生应在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第一时间领取合格课程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并妥善保存。

      5.本站提供的成绩查询仅供考生参考,最终成绩以“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或“成绩册”为准。

      五、关于考生查询03年前档案号的说明

      1.“济南自考网”已开通2004年1月(含1月)之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号查询功能。

      2.考生凭姓名和专业代码及名称组合查询。

      3.本站提供的档案号查询仅供考生参考,考生档案号以本人“课程合格证书”上为准。

    济南市2008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

    考点代码和名称地 址乘 车 路 线
    0102001 济南二中泺源大街100号乘49、101、102、K52路等到泉城广场站下车
    0102002 济南七中解放路32号乘103、K50、1、63路到山大路站下车
    0102003 甸柳一中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2号乘101、102、103路到公交总公司下车
    0102004 燕山学校中学部燕子山路25号乘110、75、K107路到燕山小区下车
    0102005 山东省商贸学校历山路10号乘3、8、11、44、79、K98、106、107路到花园路下车
    0102006 解放路第一小学历下区历山东路82号乘102、80、89、50、101路到中心医院下车
    0102007 历下实验小学益寿路3号乘37路到市科技市场;1、46路到山大南路下车
    0103001 山东实验中学经七路73号乘102、96、46路到杆石桥站下车
    0103002 济南三中市中区经六纬四路口乘76、K100到济南三中下车
    0103003 济南回民中学民生大街33号乘102、41、43、K52、K54、K96到杆石桥下车
    0103004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林祥南街166号乘3、5、18路到人民商场下车
    0103005 济南二十七中学经三纬三路48号乘101、4、5、35、15路到大观园下车
    0103006 济南十四中学建设路北首路西乘41、42、74路和K55到十四中下车
    0104001 济南九中槐荫区经十路394号乘9路到五里牌坊下车
    0104002 济南十二中经四路754号(经四纬十二往路西700米路南)乘1路到畜牧局下车向东50米即到
    0104003 济南十九中纬十二路444号乘2、102、104、81路到经七纬十二路下车
    0104004 济南二十中经七路纬八路乘102、76路到省委党校下车
    0104005 槐荫区小辛庄小学经七路纬十二路412号乘2、9路到经七纬十二路下车
    0105001 济南十三中天桥区镇武街1号乘85、K68路到北坦站,K91、66路到市少年宫下车
    0105002 汇文学校中学部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一街4号乘4、5、35、K50、K53路到济南动物园下车
    0105003 济南五十一中六合里24号乘4、5、35路到成丰桥下车
    0105004 济南五十六中天桥区西工商河路24号乘4、5、35、K50、K57路到长途汽车站下车
    乘45路到交通医院站下车
    0105004 天桥区实验小学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3—1号乘4路、5路、12路、35路、84路、111路、203路、k50路、k53路、k58路、k57路、k68路、k90路、k92路、k95路到工人新村南村站下车,向南走100米路西即到
    0105005 汇文学校小学部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一街4号乘4、5、35、K50、K53路到济南动物园下车
    0105006济南市锦缠街小学天桥区锦缠街20号乘5、1、101、103、50路到共青团路下车向北到制锦市街办事处向西30米。乘6、85、72路到北坦下车向东经新桥到制锦市街派出所对面。
    0105007 天桥区实验小学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3—1号乘4路、5路、12路、35路、84路、111路、203路、k50路、k53路、k58路、k57路、k68路、k90路、k92路、k95路到工人新村南村站下车,向南走100米路西即到
    考点代码和名称地 址乘 车 路 线
    0107001 历城三中历城区洪翔路256号乘48路到终点站下车向东200米即到
    0107002 洪家楼小学历城区花洪路385号乘1、11、30、118、K91路到洪楼西路站下车,向西十字路字路口向北走300米即到。
    0108001 章丘第一职业中专章丘明水汇泉路10号章丘明水乘4、5、6、7、8路到章丘第二实验小学下车往东50米路南
    0108002 章丘市绣水中学章丘明水桃花山路3号章丘明水乘4、5、6、7、8路到章丘第二实验小学下车往南50米路东
    0108003 章丘市实验中学章丘市西外环路8号乘3、7路公交车到章丘市实验中学站下车
    0109001 中华女子长清分院长清高校科技园区紫薇路2200号乘20、22路到长清高校科技园终点站下车
    0126001 山东英才学院济南大正示范区英才路2号乘k301到埠东村站下车或乘历城公交8路直达。

      注:表内公交线路如有变动,以公交公司站牌公告为准。

    济南市2008年10月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点地址一览表

    考点代码和名称地 址乘 车 路 线
    0103001 济南普利中学经二路67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邻乘1 11 3 5 101 103路到济南人民商场下车
    0103002 济南二十七中学经三纬三路48号乘101、4、5、35、15路到大观园下车

    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抄录答卷内容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作弊一次者延迟半年毕业,作弊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推迟三年毕业;替考或伪造证件者,推迟三年毕业。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山东省自考委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自学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考生守则

      一、考前二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地(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字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结尾】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考生们如想了解更多自考资讯,可以及时关注本站,为考生们提供更多自考报名报考、新闻资讯。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陕西自考网微信公众号,将第一时间发布陕西自考政策、解读、试题、相关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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