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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一) 商业银行设立的特点
商业银行设立的特点是在设立银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设立的特点表现在其设立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对这类产品消费时不是独占的,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可共享的,人人共享可能造成拥挤和容量短缺,如存款、贷款、信息咨询。因此,当一家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特点的商业银行如果不慎倒闭,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基于商业银行设立的这一特点,商业银行组建应符合一定的保证条件,以防止出现不良后果。
(二)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一般而言,组建商业银行要求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具备合格的与独立的法人资格。
2(确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服务量。
3(拥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资本和保持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保持资本金合理构成的基础上形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营运资本。
4(必须拥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规章制度,必须建立有效的业务经营管理系统和配备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5(必须拥有法定的营业地址和固定的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营业场所,以及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
6(必须承认和接受金融管理当局的领导与管理,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