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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 - 知识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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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应具有 “十分确定”的内容;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

    即受约束的意思。

    10. 承诺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是对要约内容

    的同意。 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的投邮生效原则;(德国、 公约)采用到达生

    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相对人即要约人时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卖方与买

    方的义务:

    12.国际货物卖构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支付价款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支付价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等);付款时间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受货物)

    12.国际货物买卖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上违反合同的后果)违

    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

    的。

    13.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的救济方法:

    解除合同: 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不交货 (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也不交货,视为根本违

    约)、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不交付价款 /收取货物;预期违约(在履行合同日期前面明显看

    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公约采用);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

    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实际履行

    14. 国际货物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如买方的迟延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可直接宣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订明货物规格损害赔偿

    15. 国际货物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解除合同减价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

    法: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

    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缔约

    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属于为了收货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提单的作用是承运

    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是代表货物

    所有权的凭证。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海牙

    规则》 :1921 年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事法委员会,1931 年生效,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货物运输包括从货物转到船上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止。

    (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货物或每一计算单位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的最高赔

    偿额以 100 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为限,但已作出声明或已在提单上注明的除外。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

    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 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火或参与而引起的除外海

    上或其他可能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天灾(承运人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后,仍

    不能地域或防止的,并直接造成货物损失的自然现象);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如海盗国王、

    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者劳动受

    到限制暴动和骚乱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货物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

    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其他事由 (4)索赔或诉讼:诉讼时效为1 年,自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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